重庆理工大学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重庆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招生部门组织各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准考证、户籍证明、本人照片等材料一致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学校招生部门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学校招生部门会同教务处按国家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病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为应征入伍)等原因,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截止前,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其行为及后果由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申请入学(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疾病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后,在当年新生报到时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录取专业学习(若录取专业停止招生,由学校在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报校长办公会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
提前修读高一年级课程合格、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或从我校退学后重新参加高考、再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其在校学习年限均不得少于3年。
学生因学籍异动而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九条 关于学生学习年限的计算:
(一)学生参加学校(含学院)组织的境外联合培养、交流交换、访学项目,或学生个人申请经学院批准纳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境外访学,境外学习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二)休学期限一般应计入学生学习年限。但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不计入学习年限。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创业休学期(最多6个学期)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学院可在不违反本规定相关内容的情况下,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课堂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须事先按所在学院规定的请假流程向学院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假满后应及时向学院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学校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或经学校医疗卫生部门复查认可的其它医疗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要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般不得超过2周。学生请假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由学院保存备查。各学院应对学生请假、考勤情况认真记载,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等的依据。
一学期内学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周的,学院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四级记分制、两级记分制进行成绩评定。
采用考试方式进行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可申请重新学习。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缓考、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均不能参加补考。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结业学生可报名参加不及格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的重新学习,并参加考核。
课程考核的具体要求详见学校本科生课程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其计算按照学校本科生课程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要求,及时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如实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主修、辅修专业等所有课程成绩均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毕业时,其成绩单由教务处打印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的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违背学术诚信和失信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不含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军事以及专业课新课程),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学校规定程序依据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的原则予以承认。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条件、时间、程序等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条件、时间、程度等按照学校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并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七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一条 学业警示工作按学期进行。开学4周内,学院应当对前一学期学生主修专业课程获得学分进行审核,学生主修专业的必修课(含重新学习)正考不及格学分累计≥15学分的,学院应当给予书面学业警示,并送达本人。每学期学院应及时将学业警示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留级处理,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由学院报教务处批准。
连续两次被学业警示,经学院研究认为有留级必要的。
(二)在二、三年级结束时,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必修课程学分>20学分的。
(三)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留级的。
第二十三条 留级学生提前预修高一年级的课程,按照高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考核要求进行考核,符合跳级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合格,可以跳级,编入高一年级学习。跳级手续只能在开学之日起2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跳级条件如下:
(一)在校学习年限4年以内的学生,不及格必修课程总学分≤12学分。
(二)在校学习年限已满4年未满5年的学生,不及格必修课程总学分≤15学分。
(三)在校学习年限已满5年未满6年的学生,不及格必修课程总学分≤20学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因病休学需提供校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因创业休学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需提供入伍通知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不足1学期按1学期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提出、教务处同意后,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在一学期内需停课请假治疗、休养时间超过2月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学校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学校为学生保留学籍:
在校生应征入伍办理了保留学籍手续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参加学校同意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含国境外高校),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的。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学校3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期间自行回校参加考试的,其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在学校3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包括不享受奖助政策,不得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课程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得申请转专业、转学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同意后,由教务处批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并提交复查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疗卫生部门审核并签字同意;审查不合格但符合继续休学条件的,应办理手续继续休学。
(二)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本人)。
(三)学院要对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复查,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视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的学业安排,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未超出1学期的,可以复学到原就读年级。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为2学期的,应复学到原就读年级的下一年级。
(三)复学时应随年级已停止招收原专业学生的,经学院征求学生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本科教学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应予退学:
(一)一年级结束时,所修读课程中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含补考合格、重新学习合格课程)合计>30学分的。
(二)学习年限超过6年的。
(三)休学期满或因联合培养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本科教学领导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达到30日的,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但在申诉期间应执行学校的复查决定。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在学校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1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在校学习不足1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进入毕业年级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
第三十八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后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原结业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换发毕业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可补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满足学校全部学业要求之日填写;学位证书的学位授予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填写。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提出换发毕业证书及补授学士学位申请的,均不再受理。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经学校同意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的证书发放按学校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全日制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经普通“专升本”、本科与高职“3+2”贯通培养项目、中职与本科对口贯通“3+4”分段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录取到我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但重庆市教委有特殊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本科生学籍管理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但双方合作办学协议中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